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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海物业高空作业安全操作八条规程

2013/10/07 | admin 发布 | 阅读 866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山海物业内部高空作业操作,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设备安全,特制定本规程。凡在公司内进行高空作业的任何人员,适用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,进行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。在进行高空作业前,高空作业所用的防 护 绳、吊 篮、安全 帽、高空作业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必须经检查可靠、有效方可使用。
第三条 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及进入高空作业区的一切人员,必须在作业前或进入作业区前戴好安全帽和系好高空作业安全带。
第四条 进行高空作业时,应在地面危险范围内设立危险警示标志。
第五条在进行高空作业时,必须至少有一名监护人,监护人要监守施工现场,切实履行职责,密切注意作业状况,发现危险及时发出警示。监护人员还应阻止其他人员进入地面危险区域。
第六条 高空作业前,应将手持工具、小型材料等放在工具袋内,严禁工具袋由高空掉下或使用破损的工具袋。
第七条 进行高空作业时所有的材料和工具应用绳索或起重工具传递,不可向下投掷或向上抛送物件。
第八条 使用吊篮时,吊篮应平稳缓慢的上升或下降,吊篮底部两端应分别至少有一根绳索,地面应至少有两名人员分别拉住绳子以保持吊篮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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